扬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人气指数:16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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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还可以查询扬州市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网站提供新闻中心、信息公开、12333服务子网、政策法规、服务大厅等等栏目服务,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扬州市社保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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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社保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加强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和深化职称(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落实职称(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任用、辞职、辞退、考核、奖惩和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市政府部门的绩效考评有关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市外国专家、国(境)外智力引进工作。拟订全市外国专家管理、国(境)外智力引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出国(境)培训及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成军转安置任务;负责转业军官岗前培训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市区转业军官配偶的安置和随迁子女的入学、入托工作。

(十)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平衡。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介绍:

臧 民 组织部副部长,局长,党委书记

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人力资源配置处、组织人事处、军转安置处。

曹荣辉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人才工作。分管人才开发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市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人才中心)、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人事考试中心)、人事培训中心。

吴 芳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管理、行政办事服务工作。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行政办事服务处,协助分管办公室、基金监督和规划内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局对外宣传工作。

颜 军 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工作。分管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工作处、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协调工作,联系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

孙玉金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养老保险和信息化工作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公室工作,协助分管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离统办。负责局新闻发布工作。

刘玉鑫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行风政风建设工作。分管局纪委、监察室。

李晓钟 党委委员,副局长,市社保中心主任

协助分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面工作。

梅存旺 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负责局信访工作,维稳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局系统窗口建设工作、老干部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协助负责局党委工作,行风政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工作,协助负责军转处相关工作。分管局机关党委、信访处;协助分管局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军转处。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

养老保险:一、从2013年1月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档次::

标准一:430元/月 标准二:766元/月

二、广陵区、开发区户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照片一张,在汶河北路2号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办理。邗江区户口在兴城西路178号邗江区社保中心办理。江都区户口在江都区浦江路85号江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

三、新与(市本级、广陵区、开发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续缴养老保险人员,需本人应携带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新参保、续保时,可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并按所选档次对应金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参保缴费期间需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应当于变更当月的20日前到市社保中心自由职业征缴科办理变更手续。

五、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及其以上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六、参保者可于每年8月1日后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和银行缴费卡到市社保中心查询上一结息年度缴费情况,并打印上一结息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只能打印一次)。也可于每月1日后,及时到代征缴银行规定储蓄网点打印缴费凭证,查询社保代扣划帐明细。

医疗保险:

一、从2013年1月起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含补缴)为:

216元/月(含22元/月大病救助)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保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帐情况:

35周岁以下:55.9元/月;

36周岁~45周岁:64.5元/月;

46周岁~退休前:75.25元/月;

退休且转换医保身份后:月养老金的4.5%(6元/月大病医疗救助费按月从参保者医保个人帐户中扣缴)。

三、未参加医保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保险按月正常缴费的前提下,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汶河北路2号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新与(市本级、广陵区、开发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续缴医保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五、已申请参加医保人员,应连续不间断于每月20日前足额缴费,社保缴费卡储蓄帐户余额不足代扣当月及以前月所欠应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合计金额,造成银行扣缴不成功的,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若未按月缴费,在三个月以内(每月20日前)补缴到位的,自补缴次月恢复相关待遇享受;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补缴到位的,自补缴到帐后连续缴纳6个月方可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注:1、需要缴款凭证(可代发票,只可打印近一年缴费凭证)人员,在确保本人养老、医疗保险费按月正常缴纳的前提下,可携带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卡至代征缴银行规定储蓄网点申请开具已扣养老、医疗保险费缴款凭证(当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缴款凭证只能在次月1日后申请开具并且只能打印一次,)。

2、灵活就业人员在委托银行缴费期间发生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发生判刑、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无需个人继续缴费和因收入减少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费的,应在停止缴费当月20日前携有关原始材料到扬州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医保费停缴手续,同时把银行缴费卡上现金取光;灵活就业人员进市本级、广陵区、开发区单位,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无须到市社保中心自由职业者征缴科办理停缴手续;通过退休行政审批且无需补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到龄的次月起养老、医保费就无需继续按月缴纳,可以携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停缴,同时把银行缴费卡上现金取光。

3、每年7月1日后,7月前的养老、医疗保险费,要求补缴但未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按时缴费人员应到市社保中心再次重新按新标准申报。

常见问题:

1、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答: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终止劳动关系(含医保)的,应在3个月(每月20日之前)内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医疗保险费,可连续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保待遇;中断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保待遇。

2、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不含6个月)后,即可按《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等相关待遇;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个人帐户并使用。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没有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有何影响?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每月到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截止期为每月20日前,因缴费卡存款金额不足支付当月及以前月欠款应缴医疗保险费合计金额,造成扣缴不成功的,市社保中心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金额仍可使用)。在3个月(每个月20日之前)以内银行扣缴成功的,从银行扣缴成功的次月起享受;超过3个月以上银行才扣缴成功的,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在欠费期间,如本人未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停缴手续,社保代征缴银行从存款金额足够扣缴之月起继续扣缴(存款金额≥当月及以前月欠款合计金额)。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具备4个条件:①参加医疗保险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男满25年、女满20年。2003年12月31日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按基本医疗相关规定执行;从2003年12月31日后在单位参加医保且现已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在单位工作过但未参保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的,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④应继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从医保个人帐户中按月扣除)。

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医疗待遇审批手续?

答:通过退休行政审批且无需补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养老、医保费就无需继续按月缴纳。在市社保中心养老科打印出退休待遇核定表之后,到领取养老金存折的期间(请务必在每月25日前办理,24日、25日是节假日的须提前办理),本人携带身份证、医疗保险证、退休证或《退休待遇核定表》或《受理委托办理退休手续通知单》和《就业登记证》原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医保身份在职转退休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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